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上海市体育中学)章程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日期:2019-10-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 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上海市体育中学)。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上海市闵行区莘东路589号;邮政编码:201199;学校网址:http://www.s2ss.cn。

第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 。

第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7195万元。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是上海市体育局。学校受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管理。

第七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第八条  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为全日制公办中等专业学校,学制三年。上海市体育中学为全日制公办完全中学,学制七年。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培养输送本市体育后备人才及承担高水平运动训练及文化教学任务的中等专业学校和完全中学。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体教并举,立德树人。

第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策略:德育为先,专项为本,文化为基,能力为要。

第十二条 学校的校训:超越。

第十三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谦谦学子,体育精英。

第十四条 学校的校风:和谐合作。

  学校的教风:精研善导,耐心乐教。

  学校的学风:勤学好问,苦练求进。

  学校的行为规范:静、净、敬、竞

 

第三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李国雄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共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总支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行政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运动训练工作;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八条  中共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总支委员会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总支书记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训练竞赛、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学校依靠中共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总支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共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总支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促进学生德育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教练教师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设置校办公室、党总支办公室、人事科、 训练科、 财务科、 学生科(保卫科)、总务科、膳食科、科研医务室、教务一科、教务二科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校长办公会、党总支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凡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科教研组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开展各类教学研究,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育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力求因材施教。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市中小学课程纲要》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标准(试用稿)》,开好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建设具有特色的校本课程体系。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和周工作安排表,任何教师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经教务科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作用,激发学生兴趣,挖掘学生潜能,提高学生素质。加强校园艺术、校园体育、心理健康教育,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第四十二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务科加强对实验室、录播室、多功能教室等专用场所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教师开展工作。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六章 训练竞赛管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材测试、人才培养跟踪、档案管理等制度,认真做好选材和育才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全年不少于280个训练日(含竞赛),每天训练时间控制在3.5小时以内(含早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2.5小时以内(含早操)。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运动的训练科研设施、设备和专职的科研人员,加强训练监控、训练恢复和医疗保障工作,提高训练质量。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与体育运动相适应的营养,定期对学生进行医疗检查,做好伤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坚持利用假期、形式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通过竞赛推动青少年体育训练的普及和提高。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反兴奋剂教育和医务监督,禁止使用兴奋剂,禁止超负荷训练,禁止体罚。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采用学年集中招生。考生须经体育专项测试、综合素质评定、选材专家评价和体检合格后择优录取。对于体育专项优秀苗子、专项运动成绩突出的,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破格录取。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行为文明,养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体教并举,勤奋学习,刻苦训练,培养能力,勇于超越,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律自强,自信自立。

(五)遵守学校“静净敬竞”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争做“谦谦学子,体育精英”,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奖惩制度,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或责任事故,由违规者自行承担。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练、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练、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练、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练、教师、职工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十条  教练、教师、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教练、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工作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训练竞赛、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一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依据情况予以流动、转岗、待岗或辞退。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练、教师资格制度,教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教练、教师持证上岗。

第六十四条  鼓励教练、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练、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五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练、教师业务档案。依据学校管理方案和相关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学校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有关教职工权益等重大事项在学校职代会上进行审议;

每年年底在学校公示栏内公布学校年度工作报告;

学校党务公开张贴在学校醒目位置;

 

第十章  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该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四)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本单位校长办公会或1/3以上职工大会成员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海市体育局审核。

第七十二条  本单位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登内容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制定,解释权属于本单位。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